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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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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范玉美、范玉月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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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范玉美(即范咪麟之繼承人)、被告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范玉美(即范咪麟之繼承人)、被告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蔣惠玲  
                   李慶良  
被      告  遠康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范玉美(即范咪麟之繼承人)
              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范玉美、范玉月在繼承范咪麟遺產之範圍內,與被告遠康企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陸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范玉美、范玉月在繼承范咪麟遺產之範圍內與被告遠康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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