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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號孔裕仁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孔裕仁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孔裕仁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