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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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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27號李忠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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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順111簡字第30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李忠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3027號李忠勲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忠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蘇瑩琪
股  別 順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3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3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忠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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