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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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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0號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清算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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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2年度訴字第12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清算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28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載明下列事項,並將答辯狀(如有證據,含證據影本,並於庭期日提出證據原本供核對)逕寄原告(請保留送達證明,以利查核):
1、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
2、請列明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3、如有證據請一併提出。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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