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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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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更一字第14號李靈峰、李天岩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追加被告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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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小更一字第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靈峰、李天岩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追加被告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小更一字第14號原告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與被告李劍城、李靈峰、李天岩、李梅芬、李梅芳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追加被告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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