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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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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64號比時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大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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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36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比時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大方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364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比時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大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旭峰  
相  對  人  比時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大方  
相  對  人  李政南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年度存字第一三五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計新臺幣陸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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