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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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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2號鄭燕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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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2年度訴字第1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燕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燕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連晨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張一之
被   告 鄭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萬玖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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