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34號許銘憲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親字第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銘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34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銘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確認原告許聖廷(身分證統一編號:G12****911號)非其母陳馳閩(身分證統一編號:A22****233號)自被告許銘憲(身分證統一編號:G12****749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