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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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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王玉婷之裁定正本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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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王玉婷之裁定正本三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3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三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王玉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王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70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異 議 人 王玉婷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83條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玉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所為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聲請公示送達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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