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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60號陳文玉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0年度訴字第71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文玉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716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60號
原 告 陳昭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被 告 陳芳妏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蔡尚達律師
被 告 傅敏英
傅理閣
傅玲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德興
被 告 傅芝英
陳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841,25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66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