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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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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5815號陳震中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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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小字第58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震中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81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震中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示判決筆錄(節本)
           111年度北小字第581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被   告 陳震中   (國外公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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