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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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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96號林家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國112年3月20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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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1年度訴字第54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國112年3月20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國112年3月20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下午2時27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嘉偉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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