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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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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76號林筑芮(即林炳乾之繼承人)之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整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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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1年度訴字第43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筑芮(即林炳乾之繼承人)之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整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3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整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上午10時整,於起訴狀所載臺北市信義區三筆地號土地現場勘驗,以及112年6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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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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