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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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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2947號劉月桂(即劉彩雲、劉志賢之繼承人)之調解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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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8司執德字第529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月桂(即劉彩雲、劉志賢之繼承人)之調解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2947號債權人王雲光等與債務人劉月桂(即劉彩雲、劉志賢之繼承人)等間修復漏水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3-19
  • 更新日期:112-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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