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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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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林佳樹、林佳靜、林英信、林英吉、周鍊洲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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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佳樹、林佳靜、林英信、林英吉、周鍊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3-18
  • 更新日期:112-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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