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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9號吳文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簡112毒聲字第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文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9號吳文偉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吳文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科簡股書記官 陳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376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偉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