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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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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9號吳文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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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簡112毒聲字第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文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9號吳文偉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吳文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科簡股書記官  陳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376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偉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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