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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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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40號林三本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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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簡112簡字第64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三本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640號林三本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林三本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科簡股書記官  陳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三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1號、112年度偵字第734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14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三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雨傘壹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欄一、㈠
林三本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㈡
林三本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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