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相對人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相對人黃博健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相對人黃博健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相對人黃博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俊良  
代  理  人  李德豪律師
相  對  人  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黃博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一○七年度司裁全字第二三一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31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