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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4號王芙蓉(Fujung Chowwang a/k/a Ann Wang-Chow)、周樹範(Su Fang Chow a/k/a Jim Su Fang Chow)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6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芙蓉(Fujung Chowwang a/k/a Ann Wang-Chow)、周樹範(Su Fang Chow a/k/a Jim Su Fang Chow)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4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芙蓉(Fujung Chowwang a/k/a Ann Wang-Chow)、周樹範(Su Fang Chow a/k/a Jim Su Fang Chow)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相 對 人 王芙蓉(Fujung Chowwang a/k/a Ann Wang-Chow)
居000 DURHAM AVE. METUCHEN, NJ 00000 U.S.A.
周樹範(Su Fang Chow a/k/a Jim Su Fang Chow)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59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五九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