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82號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清澤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1年度聲字第58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清澤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聲字第582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清澤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劉懿萱
相 對 人 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澤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