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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9號SALL ALPHA OUMAR(中文姓名夏歐馬)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平110訴字第84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ALL ALPHA OUMAR(中文姓名夏歐馬)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849號王鈞世等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SALL ALPHA OUMAR(中文姓名夏歐馬)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110年度訴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鈞世
SALL ALPHA OUMAR(中文姓名夏歐馬)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羅啓恒律師
上開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ALL ALPHA OUMAR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鈞世無罪。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