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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0號SALL ALPHA OUMAR(中文姓名夏歐馬)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平112附民字第6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ALL ALPHA OUMAR(中文姓名夏歐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60號SALL ALPHA OUMAR(中文姓名夏歐馬)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SALL ALPHA OUMAR(中文姓名夏歐馬)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王鈞世
被 告 SALL ALPHA OUMAR(中文姓名夏歐馬,幾內亞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4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