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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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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93號黃烏松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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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通112簡字第593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黃烏松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593號黃烏松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烏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通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烏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007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烏松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鵬參茸藥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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