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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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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0號相對人林志強、關係人王惠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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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拍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志強、關係人王惠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3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志強、關係人王惠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鍾德暉
相 對 人 林志強
關  係  人  王惠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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