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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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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66號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淑娟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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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勞簡字第2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淑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簡字第26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3-16
  • 更新日期:112-03-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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