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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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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商用和之起訴狀繕本籍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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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商用和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3-16
  • 更新日期:112-03-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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