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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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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115號黃垣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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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簡字第161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垣耀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11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垣耀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1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鄭伊汶  
被      告  黃垣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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