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92號被告許麗娟、李鳳瓊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1月7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1年度訴字第44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麗娟、李鳳瓊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1月7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492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1月7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許麗娟、李鳳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