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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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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8號林志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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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霖112簡字第36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志昇更正裁定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68號林志昇妨害兵役案件,

         應受送達人林志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更正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日期欄所記載「113年3月7日」,應更正為「112年3月7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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