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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8號林志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霖112簡字第36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志昇更正裁定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68號林志昇妨害兵役案件,
應受送達人林志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更正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日期欄所記載「113年3月7日」,應更正為「112年3月7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