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簡字第735號賴素貞(羅蔡禮之繼承人)、羅萬興、羅麗娜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08年度店簡字第7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素貞(羅蔡禮之繼承人)、羅萬興、羅麗娜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08年度店簡字第735號原告葉淑鈴與被告賴素貞(羅蔡禮之繼承人)、賴素美(羅蔡禮之繼承人)、賴清池(羅蔡禮之繼承人)、賴清彰(羅蔡禮之繼承人)、羅炎輝(兼羅蔡禮之繼承人)、羅炎貴(兼羅蔡禮之繼承人)、羅玉美(兼羅蔡禮之繼承人)、羅靜怡(羅永明之繼承人、撤回)、羅募勝(羅永明之繼承人、撤回)、羅梅芳(羅永明之繼承人、撤回)、羅萬興、羅麗娜、紀振賢、黃逸柔律師(即羅永明之遺產管理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735號
原   告 葉淑鈴  住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66巷22弄4
8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子鳴律師
被   告 賴素貞   
賴素美   
賴清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清彰   
被   告 羅炎輝
羅炎貴   
羅玉美   
送達代收人 林娟琪
被   告 羅萬興
羅麗娜
紀振賢
黃逸柔律師(即羅永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共有人姓名欄「蔡淑鈴」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淑鈴」。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共有人姓名欄「羅永明之遺產管理人羅逸柔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羅永明之遺產管理人黃逸柔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