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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488號周志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定調111年度家非調字第48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周志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非調字第488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聲請人周志勳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周志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股 別:定調股
書 記 官 黃郁庭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