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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號陳博夫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樹112年度訴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博夫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9時39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被告應於收到起訴書後七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將繕 本送達原告。
書記官 何嘉倫
股別:樹股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