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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宋康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單禁沒字第10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宋康華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宋康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宋康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康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