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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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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宋康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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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單禁沒字第10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宋康華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宋康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宋康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康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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