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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徐翊明、徐懿仙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08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翊明、徐懿仙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翊明、被告徐懿仙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朱文騮 住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 徐翊明 住
徐懿星 住
徐懿仙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三頁(二)第三行記載「…沙育才之護照(護照號碼:A100074887)…」,應予更正為「…沙育才之護照(護照號碼:135201465)…」。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