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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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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7號王思穎(原名王林鳳)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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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思穎(原名王林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思穎(原名王林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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