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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2123號包岳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21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包岳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212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包岳達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官逸嫻
股 別:惠股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