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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96號黃大衛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56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快易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大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696號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快易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大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彰雅
股 別: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696號
原 告 力宇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旭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告 快易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彰雅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