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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號張淑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淑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淑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彰雅
股 別: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盈盈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彰雅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