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265號廖沛緹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通111交簡字第1265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廖沛緹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交簡字第1265號廖沛緹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廖沛緹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通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交簡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沛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0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沛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所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交通法規之法治教育貳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