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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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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40號陳由豪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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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24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由豪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240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由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  對  人  陳由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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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3182542pdf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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