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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王美娥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美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美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第2頁第9行、第24行、第3頁第13行及附表二關於「王美鳳」之記載,均予更正為「王美鳯」。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