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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06號陳忠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1年度訴字第5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忠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70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忠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70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傅金銘
被 告 陳忠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肆拾伍萬貳仟肆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