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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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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52號林家璇、張鎮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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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1聲字第225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家璇、張鎮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2252號張鎮楷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家璇、張鎮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字第2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鎮楷 
具   保   人  林家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1年度執字407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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