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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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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8號林志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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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霖112簡字第36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志昇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68號林志昇妨害兵役案件,

         應受送達人被告林志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2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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