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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60號馬惠文之函(取消原訂複勘期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30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馬惠文之函(取消原訂複勘期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06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函(取消原訂複勘期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