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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2號被告馮于繼(即被繼承人馮于庚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訴字第6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馮于繼(即被繼承人馮于庚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68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原訂112年4月26日上午9時40分之庭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