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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58號葉淑美之判決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安111易字第65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葉淑美判決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658號葉淑美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應受送達人葉淑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股 別:安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易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美
選任辯護人 林曉晴律師
羅元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淑美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