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1號林之婷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之婷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養聲字第1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之婷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查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