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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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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38號東方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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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09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東方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938號請求礦業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東方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16時10分,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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