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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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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吳義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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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義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義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主文要旨: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唯蘋、吳唯慶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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